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预算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说明
法院的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用于弥补办案经费、执行公用经费标准后的经费不足和帮助购置基本装备设施等需要。包括政法办案(业务)费和政法装备经费两部分。
一、2017年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吕梁市财政局吕财预【2017】19号关于批复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文件内容,本次下达至我单位转移支付办案经费513万元,转移支付装备经费123.69万元。
二、转移支付经费开支范围
办案经费开支范围
(一)办案费
1.办案差旅费,即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中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
2.诉讼文书、布告、公告、表册材料及印刷费;
3.司法勘验、鉴定费;
4.审判场地租赁费;
5.押解、执行费;
6.死刑执行费:包括以枪决方式执行所需要的租车、燃料、火葬、土葬及相关费用,以注射方式执行所需的药物费;
7.上访补助费:申诉来访人员因生活困难确需补助的食宿、医药及路费;
8.办案补助费:用于办理大要案和集中办案所需的费用。
(二)劳务费
1.陪审员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聘请专家、科教人员补助费;
2.指定律师出庭辩护费、翻译费;
3.证人出庭作证期间因生活困难确需解决的生活补助费。
(三)邮寄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等物品的邮寄费。
(四)电话通讯费
审判业务中发生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五)交通费
审判业务中所发生的车辆用燃料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等。
(六)专业会议费
1.各种审判业务会议所需的经费;
2.与审判业务有关的会议所需的经费。
(七)宣传费
1.宣传费:组织新闻、文艺宣传活动,举办展览、制作影片、电视剧,在报刊、电台、电视台进行宣传及开设法制宣传栏等费用;
2.资料费:与宣传审判工作有关杂志、报刊及外文资料翻译等;
3.刊物费:内部刊物、培训教材的编审费、印刷费、发行费、运杂费及稿酬金;
4.新闻记者采访费。
(八)法官培训费
1.国家法官学院经费;
2.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中心(法官培训学院等)所需经费;
3.短期培训费。
装备经费开支范围
(一)专用设备购置费
1.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购置费;
2.法庭内部必须配置的证据展示、庭审记录、文书制作、监控、安全、音像录制、现场转播等设备购置;
3.法台、法桌、法椅,诉讼、旁听人员坐席等购置、安装费;
4.枪支、子弹、警具、防爆、防护器材购置费;
5.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所需专用设备费;司法鉴定设备购置费;办案人员所需办案器材购置费。
(二)交通工具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各类交通工具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
(三)其他设备购置费
审判工作所需的档案、文印等设备的购置费;专业资料、图书等购置费。
(四)服装费
1.审判人员按规定支付的制装费;
2.司法警察制装费;
3.购置服装过程中的运输、保管及损耗费;
4.研制、设计、调研、试制样服费。
三、资金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开支标准差旅费报销标准执行吕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会议费报销标准执行吕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培训费报销标准执行吕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杜绝大额付现,报销出具发票金额在1000元以上,须转账支付。
(三)规范票据工作人员发生业务时所取得的原始发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
(四)车辆定点维修(保养)和加油定点记账、定时结算
(五)认真执行省院规定的重点装备项目采购工作,严格管理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做到不挤占、不挪用,专款专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限额以上的采购均实行政府统一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公开接受内外监督,“阳光”操作,提高资金效益。
(六)严肃纪律,切实加强政法转移资金监督检查。按照“依法理财、民主理财、科学理财”的要求,积极推进政法经费管理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监察和社会的广泛监督。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对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进行控制把关,加强票据审核,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自检,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廉洁性、效益性。配合财政部门、上级机关定期对政法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的专项检查,确保经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七)严格审批程序,实行单独核算,指导基层法院进一步规范政法经费支出管理,严禁将用于维持单位基本运转的各类支出列入办案业务费,杜绝随意改变支出用途的行为,使单位办案业务费支出更加细化透明。
(八)严控办案成本,切实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确保财务收支清晰,资产管理到位,合理优化支出结构,科学安排业务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预算执行情况
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市本级安排的日常运行和办案业务费当年预算支付进度(实际支出数占财政补助数的比例,下同)要达到100%,上级转移支付的办案业务费和装备费的当年预算支付进度要达到60%以上,在次年3月底前达到100%。
转移支付装备经费按照年初部门预算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采购时间,保证支出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