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年4月20日,本院根据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及其修正案并终止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重整程序。
本公告中所称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具体名单以本院2016年7月11日在吕梁法院网上发布的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重整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年4月20日,本院根据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重整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及其修正案并终止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重整程序。
本公告中所称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具体名单以本院2016年7月11日在吕梁法院网上发布的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等32家公司合并重整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