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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义有底线 律法不可越 ——小议宋江之“私”
作者:高金徽、宁亮斌  发布时间:2018-02-13 12:16:15 打印 字号: | |

如果没有生辰纲一事,那么晁盖他们也无需“智取”;如果宋江只是一介布衣,那么他也不会知晓官府之事;如果宋江不与晁天王他们私下交好,也就不会提前暗中通报。太多太多的“如果”将历史一段一段演绎出来……

《水浒传》中宋江本是一个小小的押司,按照原著所写,人们对其评论是非常不错的,孝顺,多才,大方。他本可以风平浪静一辈子为官,或许某日会升官加爵,飞黄腾达。

但是无巧不成书。偏偏这次犯事的是他宋江的“心腹弟兄”,那么这个忙就不能不帮了,为朋友还两肋插刀呢,更何况是心腹弟兄。当宋江得知晁盖等人即将被捉拿时,他立即快马加鞭到东溪村去通报。晁盖想来也是一个惯犯,经验十足,他的第一反应不是立马去见宋江,而是先确定一共来了多少人。庄客回答只一人,晁盖就已经分析到事情的严重性。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这个晁盖明显是“老江湖”了。进一步来看,宋江虽然为官,但他并不干净。

《水浒传》第十八回有诗句为证:“保正缘何养贼曹”,已经将宋江的经济来源说得一清二楚了。不然,只是一个小小押司,领到的俸禄怎能够他随时帮贫济困,挥金如土,结识江湖好汉,赚得“不让孟尝君,有如及时雨”之名?!这位宋押司的经济实力着实让人惊叹和怀疑!

这一次,宋江是大大方方做了一回。何涛何观察认为宋江也是“当案之人”,当是知法守法毫无疑问,因此将整个案情对他和盘托出。岂料宋江利用职务便利,当机立断去向晁盖通风报信。而晁盖等嫌疑人则是闻风而逃,成了漏网之鱼。

之后,再之后,一百零八位英雄好汉共同演绎了一场气势恢宏的历史故事。当然,这是后话了。

艺术总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的,我们设想,假如,宋江穿越到现代,很多情节是不是改变了呢?

是的,别的不说,首先宋江在此事上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那么,我们现在来一一盘点,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宋江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哪些相应的法律责任?

前文我们提到的诗句表明,宋江平时就与晁盖等人交情甚厚,不然坊间学究不可能专门就此事作诗。笔者猜想,大概是因为宋江的行为在当时的法律还不足以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所以官府无法定其罪责,于是许多时候任由他逍遥法外——但是小事可以,大事却不行了。诗句第二句“押司纵贼罪难逃”,可见此行为在大宋也是不能被轻易原谅的。

宋江的官职在今天属于公务员,依照《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七)项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第(十)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宋江平日收受晁盖等人的钱财,将晁盖等生辰纲一事败露后提前通报,宋江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

而真正应该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是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关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

宋江明知晁盖等人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隐蔽的场所或逃跑的条件,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在现代刑法构成了包庇罪。原著第十八回有诗句:“捕盗如何与盗通?官赃应与盗赃同。”这句诗表明,如果双方事前通谋,则以共同犯罪论处。宋朝刑律对于通报和帮助犯罪人逃匿,以及事先通谋,都为律法所不容,与我国现行刑法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无论是远隔千年的宋朝,还是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官员还是百姓,行为只要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为虎作伥,终究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文水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何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