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快审快结了兴县曲某某等11人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这是一起典型的依仗家族势力称霸一方、欺压百姓,扰乱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村霸”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曲某某为首的家族势力,为达到垄断经营兴县交楼申乡大理石原石运输市场的目的,采用货车堵路、威胁、恐吓等方式,迫使同业竞争对手退出经营。其间,被告人曲某某伙同家庭成员在公共通行道路上故意拦截同业竞争对手的货车,时间长达半个月之久,致使大理石原石企业生产停滞,运输车辆大量滞留。面对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曲某某等人伪装车辆故障、雇佣、唆使老年人躺在道路中间进行阻挠,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曲某某以货车堵路等威胁手段,以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强行购买他人经营的航吊、地磅,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为了显示威风,被告人曲某某等人在公开场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2人轻伤。
本案11名被告人中,有6名系曲某某的直系亲属,系典型的家族“村霸”恶势力。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曲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审宣判后,曲某某等7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提讯时,面对合议庭办案人员,曲某某等人气焰仍极为嚣张,扬言“无罪”,要求二审改判。针对曲某某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合议庭逐一进行了分析、驳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快速审结,不仅严惩了曲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更对该类型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极大的震慑,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正常经济秩序,净化了农村治安环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有三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