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两起销售假药案件。二被告人违法销售“虫草鹿鞭丸”、“蚁力神”等假药,法庭当庭宣判二被告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此举对犯罪分子进行了严厉打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有效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
案件一:2015年被告人秦某某在交口县XX镇从别人处接手一家成人用品店后未办理任何经营许可证,就对外销售。2016年秋天至2017年夏天,被告人秦某某三次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进购性药品“二度春”、“蚁力神”、“蟲草鹿鞭丸”,摆放于其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内销售。2017年10月19日,交口县公安局民警在摸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内放有“二度春”1盒、“蚁力神”2盒、“蟲草鹿鞭丸”半盒,后将这些药品扣押。经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吕食药监稽查函[2017]151号产品认定:“二度春”、“蚁力神”、“蟲草鹿鞭丸”均为假药。
案件二:交口县XX药店成立于2005年,同年3月4日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为被告人杨某某。2016年夏天,被告人杨某某从一名陌生男子处进购进“虫草鹿鞭王”、“美国NO.1”性药品,在自己经营的峰疗药店内进行销售。2017年11月17日,交口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联合交口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摸查过程中发现该店内放有虫草鹿鞭王2盒共13粒、美国NO.1半瓶共5粒,并将这些药品扣押。经吕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吕食药监稽查函[2017]169号产品认定:虫草鹿鞭王为假药。
【民生之害】
药品作为治病救人的特殊商品,与使用者的健康、生命息息相关。销售假药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时刻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也较高。
【温馨提示】
药品销售经营者需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并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货与发货,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到正规药店购买,对非正规渠道销售的药品及无批准文号的药品坚决杜绝购买,谨防受骗。同时警示不法分子切勿以身试法。
【法官后语】
被告人说,如果早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就不会去销售假药了。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是他们走上犯罪之路的重要原因。广大社会民众要吸取教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避免因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