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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中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以案释法篇
作者:李玉  发布时间:2018-08-23 23:25:05 打印 字号: | |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兰某某等7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

2016年2月,被告人兰某某等4人在岚县北村村委门口将村委主任兰某虎强行拉到车上,威胁其交出手机,索要工程款,兰某虎在途中冠心病发作,浑身出汗、身体发软,被告人芦某、程某在车上对其肆意辱骂。

2016年5月,被告人兰某某、张某某辱骂、殴打物业处工作人员牛某,后挨家挨户将业主的门敲打一遍,威胁、恐吓住户不许告状。

2016年6月,被告人兰某某等三人闯入某住宅小区随意辱骂小区住户,殴打物业处工作人员赵某和小区住户王某。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兰某某以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对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1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条文解释: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行动自由是指公民身体在不受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在任意的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己的行动。

本罪的客观表现有两个要点需要把握: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法的将公民予以拘押,即使后来被证明羁押有误,也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医生对病人实行隔离、监管以及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实行的监护等合法行为,均不能视为非法拘禁。当然,如上述合法行为是被滥用的,则也失去合法性,仍可构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实施了将他人限制在一定的空间以内,使其不得自主脱离该空间的行为。至于行为是否具有暴力性,是作为还是不作为,使用何种手段、方式,均在所不问。

 

法条释义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犯罪,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所谓“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等等。“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拿走、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混乱局面的。

 

 

二、曲某玲等11人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案

2016年5月30日至6月13日,被告人曲某明等十几人以货车占道及指使、雇佣老年人坐在路中间堵路的方式,将兴县交楼申乡王家庄村至康家庄村之间某锯厂附近路段强行拦堵,致使晋中市天顺车队5辆运输大理石的货车滞留达15日和10日之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5年,被告人曲某玲提出要承包张某、王某等人合伙经营的航吊、地磅设备遭到拒绝后,曲某玲采用大车围堵、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张某违背本人意愿,将花费27万元购买、尚未经营的航吊以7.5万元的价格卖给曲某玲。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货车途经兴县交楼申乡孙家崖村路段时,与白某提、白某民二人驾驶的QQ车因错车发生口角、厮打。随后孟某某叫来曲某玲等人,殴打致白某提腰部左侧第11根肋骨骨折、4颗门牙脱落,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曲某玲以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对其余10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十个月至一年、缓刑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1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条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强迫交易罪及处刑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中,“以暴力、威胁手段”是指行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胁手段。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对交易对方采取殴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强等威胁方式迫使交易对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品交易规则,不顾交易对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进或者强行卖出的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享受服务消费时,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提供服务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对方提供某种服务的行为;“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主要是指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美容服务业、维修业等服务性质的行业在营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则,不顾消费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行为。

 

法条释义2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条文解释: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三、白某某等13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12日,被告人白某某等十几人,与李某忠、王某祥等人在煤炭大酒店走廊内、院内聚众斗殴。

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在柳林县“钻石”KTV唱歌时与陈某宁等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斗,致陈某宁、刘某海、任某冬不同程度的受伤。

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1月3日,被告人白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景某峰控制在柳林县城龙胜旅馆、佳源旅馆等房间内,并对景某峰实施了殴打,要求其偿还赌债,景某峰保证一定还债之后才被白某某等人释放。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白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个月、缓刑不等有期徒刑。

 

法条释义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条文解释:“聚众斗殴”,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这种斗殴通常是不法团伙之间大规模地打群架,往往有一定的准备,带有匕首、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者双方人身伤亡,甚至造成周围无辜群众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本款根据犯罪情节轻重,规定了两档处刑:1.一般性的聚众斗殴犯罪,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有本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流氓团伙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

来源:吕梁中院扫黑办
责任编辑:贾尧、何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