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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法院:“钉子案”顺利执结
  发布时间:2019-02-13 10:22:13 打印 字号: | |

一套房子两家住,同住一屋积怨深

明某和张某两家多年来交好,1999年,明某所在单位市水工队集资修建住房,但其经济困难,而张某则有经济能力但无集资的资格,故双方利用优势互补进行了合作集资建房。2001年,两家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私有空间和共有空间,同时,明某向张某借款14000元,定于2003年底还清,张某借明某阳间卧室一间,包括南阳台一半,如到期明某无法偿还,则将其归张某所有。双方于集资房建成后按协议入住,占有各自房间,但明某未按协议到期归还借款。

2006年,该集资房屋产权证书以明某名义颁发,这彻底点燃了两家共住一房积怨已久的导火索。2010年,张某夫妻作为原告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离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后,张某夫妻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离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张某夫妻仍然表示不服,继续提起上诉。2013年,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吕民一终字第334号终审判决,张某夫妻和明某夫妻四人均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5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晋民申字第256号裁定驳回了明某夫妻、张某夫妻的再审申请。

至此,历时九年,此案审判阶段终于告一段落。

 

法院倾力劝和解,多年恩怨终了结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生效后,原告张某夫妻仍占用被告明某阳面中间一间卧室及南阳台一半,拒不履行生效裁定,成为了“钉子户”。无奈之下,明某夫妻向离石法院请求依法强制张某夫妻将阳面中间一间卧室、南阳台东侧一半腾空并归还。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夫妻曾向离石法院作出停止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生效后,明某夫妻对张某夫妻实施了伤害、砸门、煤气爆炸、恐怖等恶性侵害事件,导致消防队消防车出动、公安110多次出警,对被执行人张某夫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身体上的伤害与精神上的刺激,也为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制造了极为不稳定的负面因素。

为彻底两家多年的困扰和矛盾,在离石法院执行干警和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的多方调解下,张某决定改变诉讼请求重新起诉,诉求依法对该集资房进行分割、赔退,以尽快实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目的。同时,张某依法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了民事监督。然而,明某夫妻不同意,坚决认为房屋不能平分。

于是,离石法院审判团队与执行干警多次与明某、张某谈话,协商调解,费劲口舌,多方筹谋。明、张两家人经历几番折腾早已身心俱疲,最终在干警们的悉心问询和耐心疏导下,张某提出放弃房子,但让明某赔偿。明某也同意按市场价对房子进行估价。棘手已久的“陈年旧案”终于有了突破口。

在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离石区人民法院及市水工队多方促成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集资房屋宿舍一套归明某所有,张某领取和解款人民币280000元,张某夫妻不再对该套宿舍享有任何权利,承担任何义务,双方于2001年订立共同集资协议中的其他事项一次性全部处理,相互不再纠缠。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离石法院,把我们两家多年的恩怨了结了,从此以后,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执行结案当天,明某和张某激动地向党组成员刘志斌以及执行干警说道。

 

执行攻坚显法威,法魂不灭驻民心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该案是离石法院众多执行案件中涉及到审判工作、执行攻坚、百日信访三大重要任务的少有案件。在2018年执行攻坚年的大背景下,圆满妥善地处理好每一起执行案件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该案的顺利执结,是全力破解“执行难”的缩影,为离石法院执行信访案件的圆满化解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双方当事人带去了新生活的希望。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是离石法院执行干警日常工作的真实写照,万家灯火中工作到深夜,酷热严寒里一往无前,平淡工作中磨砺心智,不抛弃、不放弃,砥砺前行。他们背后是申请执行人一份份沉甸甸的期待,他们对待每一起执行案件都专心诚意,对待每一位执行人的请求都全力以赴,对待每一位被执行“老赖”都穷尽手段,始终付出100%的汗水,投入100%的热情,发挥100%的才智,力争取得100%的成绩。终日乾乾,与时偕行,在他们心中,没有最完美的执行案件,只有不断积累更完善的工作经验,高标准要求自我、提升自我,才能适应司法改革浪潮中不断精进的执行工作。

来源:离石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