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执行人)韩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擅自将名下的已查封小型汽车质押他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1月24日,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015年12月2日,交城法院裁定将韩某某的奥迪车予以查封。
判决生效后,韩某某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刘某某至交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交城法院向被执行人韩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予以执行。后交城法院收到线索称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将该奥迪车以10万元质押,经核实属实。被执行人擅自处置已查封财产的行为,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故交城法院将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
2017年8月2日,韩某某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3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向交城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执行人韩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但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考虑到被执行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与对方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7年11月23日,交城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韩某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擅自处置法院已依法查封的财产,对抗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考虑到被执行人及时主动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量刑考量充分发挥了刑罚的教育、预防功能,引导被执行人及时作出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