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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法院:文水法院、文水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不当行为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02-11 16:13:55 打印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全面落实文水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全力保障文水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文水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不当行为可能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风险提示》。

  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该了解的知识

  1、新型冠状病毒对热敏感,在56℃条件下,30分钟就能杀灭。

  2、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传播途径包括:接触传播、飞沫传播等。

  3、飞沫可以通过一定的距离进入易感的粘膜表面,一般安全距离为一米以上。

  4、戴口罩是阻断呼吸道分泌物传播的有效手段,可以选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

  5、疫情防控期间,市民应注意保持合理的饮食结构,保障均衡营养。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潜伏期最短1-2天,医学观察期为14天。

  7、主要消毒物品的合理使用。酒精避免明火、含氯消毒液和洁厕灵不可混用。

  二、应该做的事情

  1、共产党员要站在一线,起到表率作用。

  2、在没有必要出去的情况下,尽量不外出。

  3、不信谣、不传谣,对疫情防控充满信心。

  4、严格执行《文水县村庄和城市居民小区疫情防控规范》。

  三、不当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一)职务犯罪

  1.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具有疫情防控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4.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款物,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国家秘密,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普通犯罪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2.盗窃、抢夺、抢劫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构成盗窃、抢夺、抢劫危险物质罪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防治、防护物品(口罩、防护服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生产、销售假药,即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生产、销售劣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生产、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假借预防、控制疫情的名义,作虚假广告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虚假广告罪的,最高可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明知自己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故意传播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10.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11.非法行医,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信息、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编造、故意传播信息罪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1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传染病疫情职责,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1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聚众“打砸抢”或者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从重处罚。

  15.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事由,诈骗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6.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疫、检疫或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7.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一般违法行为

  实施上述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请大家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疫情防控规范的规定,共克时艰,合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来源:文水法院
责任编辑:李晶晶、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