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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义法院:庭前调解促和谐 同居纠纷巧化解
  发布时间:2020-07-23 22:49: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孝义市人民法院兑镇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不仅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时还监督双方进行了财产当庭履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8年12月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同居几个月后,由于性格差异等方面的原因,二人在同居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而争吵,导致感情渐渐疏远。后被告回娘家居住,期间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被告陆续回家居住,2019年5月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

  原告认为,父母当初为了原、被告结婚,四处借款给付被告彩礼,让原告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张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赵某诉至孝义市人民法院兑镇人民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及金手镯、金耳钉、钻戒等物品。

  承办法官接到这个案子后,对诉讼材料进行了认真的查阅,为高效率定纷止争,事先电话联系了原、被告,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谈心,但双方对于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及首饰各执己见、争执不下。



  承办法官遂组织双方调解,针对原、被告产生分歧的主要原因是对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认知不够,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向双方及其家属解释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明辨双方在婚姻中的是非得失。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心中的“芥蒂”渐渐消除,最终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返还原告部分彩礼、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后,在法庭法官的见证下,原、被告双方就调解协议确定的彩礼给付方案进行了当庭给付,至此,该起同居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了社会和谐,还有效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案件的审结效率。一直以来,孝义法院兑镇人民法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在当事人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对案件适时进行调解,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官提示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只有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当代青年应当树立文明的婚恋观念,以双方情投意合、真诚相爱作为缔结婚姻的基础,而不应把彩礼作为衡量爱情的筹码。否则,婚姻难解除,钱财难返还。


 
来源:孝义法院
责任编辑:李晶晶、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