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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31 00:41:12 打印 字号: | |


  第一种形态:

  1、不予处分;2、免予处分;3、谈话提醒;4、警示谈话;5、批评教育;6、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7、责任令退出违纪所得;8、限期整改;9、责任令口头或书面检查10、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11、责令公开道歉12、通报(通报批评);13、诫勉(诫勉谈话);14、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第二种形态:

  1、党内警告;2、党内严重警告;3、政务警告;4、政务记过;5、政务记大过;6、政务降级;7、取消荣誉称号;8、撤消政协委员资格;9、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党内职务)10、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1、取消(罢免)当选资格;12、终止党代表资格;13、停职(停职检查);14、调整(调离)职务(岗位);15、免职;16、引咎辞职;17、责任辞职;18、改任非领导职务;19、安排提前退休;20、其他组织调离类措施

  第三种形态:

  1、撤销党内职务;2、留党察看;3、开除党籍;4、政务撤职;5、降职;6、调整退休待遇;7、解聘;8、解除劳动合同;9、辞退;10、组织除名(劝退);11、其他重大调整类措施。

  第四种形态:

  1、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2、作出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移送司法机关;3、司法机关判处刑罚(不包括免刑)后,追究纪律责任。


 
责任编辑:李晶晶、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