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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法院:排除妨害 冰释前嫌
  发布时间:2021-12-26 23:05:30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以来,被执行人李某擅自将张某、任某共用厕所地基垫高约1.5米,并用土、石头将厕所填堵,临县公安局对其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拘留7日)。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任某诉李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判令李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排除妨害、恢复厕所原状(约东西长3米、南北宽2米、高1.5米)。判决生效后,李某在法定履行期间内拒不执行,张某、任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李某于1980年继受取得宅基地一处,并在相邻地面新建房屋,该房屋与申请执行人张某、任某共用厕所相邻。2015年以来,被执行人李某以张某、任某所用厕所侵占其宅基地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拆除厕所,并归还其窑背后的宅基地使用权。本院以其无充分证据证明对案涉宅基地享有物权,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上诉至市中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场情况

  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当事人双方存在纠纷多年,且被执行人李某情绪抵触,执行法官协同原法警队队长赵晓江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李某也充分认识到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内容以及拒不履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对法院依法保障其正当权益予以认可。最终,在街道办人员的见证下,执行人员顺利拆除了填堵、妨害部分,历时6小时,该起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今后,临县法院将继续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创新执行方法,不断提升执结效率,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司法为民举措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人民群众尽享司法温暖和便捷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来源:临县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