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上午,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与司法警察大队一行15人,在副院长王盛带领下,对一起占用村集体彩钢房、拒不腾出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15年,冯某经营饭店,临时租用文水县某村民委员会的彩钢房。2018年,在村委收回彩钢房时,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3月,文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提起诉讼后,经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限期由被告冯某腾出所占彩钢房。但冯某拒不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文水县某村民委员会遂于2022年1月14日向文水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5日,执行干警向冯某下达执行通知书,限期2天履行,并于1月18日张贴强制腾房公告,限期3天内腾房。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干警反复与冯某沟通,给予释法明理,陈明利害,被执行人冯某终于能正确认识问题,态度转变,在执行干警的帮助下,将彩钢房内物品搬离。申请人文水县某村民委员会拆除该临时搭建的彩钢房时,为避免双方可能再次发生冲突,我院组织警力现场进行了秩序维护,协助村委顺利将彩钢房拆除,从严从快执结了这次案件。
法官说法
案涉彩钢房系申请人文水县某村委修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腾出彩钢房已作出合法有效约定,被申请人冯某应依约腾出彩钢房,无权继续占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都应当诚实守信,并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得无故拖延,否则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六十五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