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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收退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8 16:15:50 打印 字号: |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费收退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诉讼服务宗旨,确保诉讼费应收尽收、应退尽退,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的便民目标,现将诉讼费收退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指定期限和交费方式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书面申请,逾期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经催交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二、当事人可以通过收费窗口POS机刷卡、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指定银行网点现金或者转账等线下交费,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手机银行转账等线上交费。使用POS机以外交费的,须在附言内写明交费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当事人向市中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则上可以通过原审法院预交,由原审法院代市中院开具《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代为指导填写《诉讼事项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退付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当事人也可以持《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当事人联)直接向市中院预交。

  四、对于2022年5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诉讼费用退还至当事人预留账号。

  五、对于2022年5月1日前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请当事人联系法院办理。

  六、裁判文书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由败诉方向法院交纳。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不予退还。

  七、当事人应当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办理诉讼费用预交、退还、交纳事宜,准确填写、预留退费账号,以免影响诉讼费用的退还。诉讼代理人应当提醒、指导当事人配合法院办理上述事项。

  八、裁判文书生效后,应负担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指定期限和交费方式交纳费用。拒不交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九、当事人对诉讼费用计算结果、退费事项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立案庭反映。

  十、当事人在收退费过程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投诉举报。

  市中院立案庭电话:0358-8425078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特此公告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来源:诉讼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