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文水法院:事故无责却要承担损失,why?
  发布时间:2022-04-16 22:25:38 打印 字号: | |

  明明事故认定无责任,为什么也需自行承担损失?很多人困惑不解,本期普法小课堂将通过真实案例,带您了解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责任认定的区别适用。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小梁搭乘小李的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与小王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小梁受伤,经事故责任认定,小李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王负次要责任,小梁无责任。小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小王、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

  小梁对事故发生不承担责任,其损失是否应该由被告全部负担。

  【裁判结果】

  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诉。小王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小梁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本案小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车,仍选择乘坐该车,存在一定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着直接因果关系,故由原告小梁自行承担35%的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反映的过错程度,由小王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小李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判后,小梁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事故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结合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有无因果关系的分析确认。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则是根据当事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来综合判断。

  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小梁无责任,仅能表明其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并不能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小梁应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不能由被告全部赔偿。

  


 
来源:文水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