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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水法院:一审宣判,一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发布时间:2022-04-17 01:00:51 打印 字号: | |


  2022年3月15日,文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租赁位于文水县某村一旧厂房,与他人(在逃)非法处置铝灰并随意排放铝灰残渣,2021年9月6日被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查获。经依法鉴定和称重:被查获的136.66吨原料铝灰和769.79吨排放的铝灰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

  2021年9月13日,李某被文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检察院批准逮捕。2022年1月18日,县检察院以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排放危险物质九百余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确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经传唤接受调查时,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近年来,文水法院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在刘胡兰人民法庭集中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实现刑事、民事“二合一”归口审理模式,以法治力量守护“青山绿水”,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司法保护水平,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为文水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文水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