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苏某某将其以每块1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的“黄片片”,再以每块2元的价格贩卖给刘某某。2022年2月,苏某某被石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石楼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苏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苏某某年事已高,且系肢体残疾人,行动不便,便派执行干警驱车前往其住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干警再次向其阐明贩卖毒品已构成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切不可贪图小营小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苏某某在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后,积极主动缴纳了刑事罚金1000元,并保证以后远离毒品交易,做一个合法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