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离石法院:拒不执行?有钱不还?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22-07-25 02:00:09 打印 字号: | |

  在生活中,你是否遇到过有钱不还的老赖呢?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隐匿资金、转移资产,销声匿迹、抗拒执行,遇上这样的人该怎么办呢?今天就带你了解拒不执行会有怎样的严重后果......

  【案情回顾】

  2013年,刘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某诉至柳林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张某按期偿还刘某本息共计184000元及诉讼费。申请立案执行后,张某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柳林法院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张某不予理睬也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

  期间,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曾被柳林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本案经市中院裁定,指定由离石区人民法院执行。离石法院执行局实施三组多次电话通知张某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应履行内容和需要申报的财产,但张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到庭也不履行。之后该院执行局实施三组不停辗转奔波找到张某,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经离石法院查明,张某名下共有两套房产,且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其中,张某于2018年退出某加油站股份后获取部分款项,2019年领取了地质灾害补偿协议的赔偿案款,但张某均未偿还申请人刘某,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最终,离石法院决定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经开庭审理后,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兑现,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自三晋执行利剑活动开展以来,离石法院不断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对被执行人起到较好的震慑作用。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全称为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问一答】

  问: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有能力执行。

  问:哪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答: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离石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