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执行利剑”集中攻坚行动开展以来,文水法院持续发力,攻坚执行,加大对规避执行的打击力度,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彭某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2日,梁某与彭某借款合同纠纷,经调解,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文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彭某分期返还梁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彭某收到调解书后,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并且将其名下的房屋以165万元出售,并收取订金。梁某在申请强制执行后,彭某将售房款用于归还其本人银行贷款、他人欠款、信用卡欠款及个人开支等,仅归还梁某2万元。后彭某分5次返还原告5.4万元,由于彭某出售房屋,其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文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全部执行。
2022年2月27日,彭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执行逮捕。期间,迫于压力,彭某家属代为归还梁某6万元,以18万元的价格将车抵顶给梁某,并取得梁某的谅解。
判决结果
文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已有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在出售房产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的家属积极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件启示
欠债迟早要还,耍赖终不可取。本案彭某以身试法,藐视法律红线、挑战诚信底线,明知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却在变卖房产后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最终被判处相应刑罚。
在下一步执行工作中,文水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重拳出击,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进一步加大强制措施的处罚力度,对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水法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法院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将会付出经济上、信用上及人身自由上的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