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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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4人组织研究生考试作弊获刑!
  发布时间:2022-08-28 01:19:39 打印 字号: | |

  随着科技发展,考试作弊已经不再是“带小抄”“找替考”那么简单,各类作弊设备令人“叹为观止”,一些不法分子从中发现“商机”,利用科技设备组织考生作弊,企图以此牟利。

  利欲熏心如此生财

  2021年10月,杨某龙(另案处理)准备利用无线电传输设备操作2021年全国研究生考试,并电话联系被告人薛某忠,二人约定由薛某忠招揽作弊考生并推荐给杨某龙,由其负责给考生提供作弊设备和考试答案,每名考生收取3-4万元,杨某龙抽取2万元。约定后,被告人薛某忠利用自己经营的“大志航”培训教育的便利条件招揽考生。此外,另一名被告人葛某向考生收取7万元后将其介绍给薛某忠,并在考试前指使被告人雒某杰与自己一起到离石区北方大酒店附近领取作弊设备,雒某杰当即将领取的作弊设备交给葛某,由葛某发放给考生并指导使用。

  里应外合作弊入刑

  在考试前夕,薛某忠还指使被告人李某到广西南宁帮助王某(另案处理)和考生测试并使用作弊设备。12月25日,考生携带考试作弊设备进入考场,杨某龙通过网络设备将答案传输至考生携带的接收设备,考生通过语音获取考题答案进行作弊。在广西柳州的考点,王某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将薛某忠运用蝙蝠软件发送的答案传输至考场进行作弊。现查明:薛某忠共招揽9名考生,收取考试费用9万元。

  依法审理严厉打击

  离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忠在国家研究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被告人葛某、李某、雒某杰为组织作弊者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薛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葛某、李某、雒某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薛某忠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近年来,以信息技术实施作弊的行为频发,社会危害性严重,必须予以严惩,希望组织者不要心存侥幸,也提醒广大考生自重,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诚信应考,拒绝作弊,切莫铤而走险,自毁前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离石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