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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林法院:家长注意!未成年人骑车闯祸,监护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15 23:42:5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交通环境日益改善,机动车数量越来越多,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屡屡发生。近日,柳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7月,未成年人杜某驾驶摩托车行驶时,将同向行人康某撞倒致受伤,事故发生后,康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本起事故经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康某将杜某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该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诉前调解中心的特邀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迅速整理出了该案的主要矛盾焦点,以及调解工作的切入点,采用“背靠背”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原告方进行了情绪疏导,了解原告方的真实意愿;教育被告家长,要对子女加强管教,吸取教训;摆事实、讲道理,引导被告方主动解决纠纷。经过耐心的沟通调解,了解了双方的合理诉求后,为确保不让责任方过度赔偿,又能保证受害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调解员说服康某适度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杜某父亲当场履行赔偿协议,赔偿给康某55000元,该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与杜某父亲多次强调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监管的重要性。同时作为父母,遇到此种事件,不要推脱责任,应与受害方及时有效沟通表示歉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尽快解决问题,给孩子起到好的表率作用。杜某的父亲也认识到自己没有尽到家长的责任与义务,保证以后多监管孩子,引导其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出行意识。

  柳林法院温馨提示大家:城市道路路况复杂,未成年人对危险的反应能力及应对能力较弱,作为父母要履行好监护责任,不要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一定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上路骑行时追逐打闹、乱闯红灯、随意拐弯、车速太快刹不住车等造成交通事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来源:柳林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