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真的想见见我的孩子,我已经好久没见到他了,我好想她,但是孩子的奶奶不愿意,我该怎么办啊,您帮帮我吧!”
这是来自一位母亲的真切诉求,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柳林县人民法院判决:男孩贾某由贾某某抚养,其母张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由于贾某某在外地打工,贾某由其奶奶代为看管,张某某同其奶奶的关系恶劣,拒绝张某某探望孩子,才有了刚刚那一番诉求。
“探视权”的执行不同于一般的债权纠纷案件,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涉及的是活生生的人,往往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不适合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执行干警通过当地村委会多次约见孩子奶奶,从亲情的角度耐心释法明理,让其换位思考,围绕“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母亲”的角度进行调和化解,并释明阻挠妨碍探视权的法律后果,孩子奶奶同意张某某定期探望孩子。在约定好的探望时间,张某某为孩子穿上精心准备的新衣服,与孩子紧紧相拥。整个探视过程气氛融洽。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子女的合法权益,涉及亲情伦理,执行中要尽量避免孩子因父母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而受到心理伤害。柳林法院在执行该案中,秉持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不外乎亲情伦理的理念,着眼子女不应因父母离婚而缺失父母一方的亲情,情理法并重,耐心劝解,解开孩子奶奶心结,使张某某探望权得以长期顺利行使。
探视权的执行因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征,使得这类案件“易断难执”。探视权的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情法结合执方能行,执行一个案件,挽救一份亲情,也是对法院执行工作最大的肯定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