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文水法院:90岁老母亲将7个子女起诉至法院后…
  发布时间:2023-07-26 21:14:11 打印 字号: | |

  “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却以种种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老无所依,不得不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家庭矛盾。

  【案情简介】

  老太太张某已是九旬老人,与老伴段某生育一子六女,老伴去世后,张某一直在七子女家轮流居住。2023年4月,轮到其中一个女儿照顾了,但不知道为何,该女儿却将张老太太送到正在街上摆摊卖菜的大儿子处。

  张老太太对此非常不满,称赡养问题不解决谁家也不去,大儿子只能暂时将母亲安置在宾馆内。为此,因赡养问题张老太太将七个子女起诉至文水法院,要求七个子女照顾其生活起居及后期因治病产生的医疗费等。

  【耐心调解】

  登记立案的干警受理该纠纷后,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该案委派至文水县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家事调解员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关心询问老太太的身体状况,一边倾听她心中的委屈和失落,一边安抚她;同时组织7名子女开展调解工作,但由于多年来姐妹之间的家庭纠纷,误会隔阂太深,导致七兄妹间关于母亲照顾问题不能达成一致。但老太太只有一个心愿,她要在大儿子家生活,六个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

  调解员耐心倾听各方当事人的委屈,抽丝剥茧找到家庭矛盾的症结所在,因姐妹众多,经济条件也各不相同,姐妹间因为生活矛盾已经多年来往较少。对于老太太的请求,有的女儿同意,愿意出赡养费;有的女儿表示自己没能力支付赡养费,愿意将母亲接到家里自己照顾。

  为满足老太太的心愿,让老人能安享晚年,调解员分别与7个儿女进行谈心沟通,首先从大儿子入手,听到大儿子明确表示愿意母亲到自己家生活后,调解员趁热打铁,耐心做女儿们的思想工作,帮助六姐妹找到矛盾症结,打开心扉,彻底化解了姐妹间多年的恩怨。多年积怨消除,姐妹们和好如初,老人的赡养问题也迎刃而解,六姐妹都同意母亲跟大哥生活,她们每人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

  【和好如初】

  经过一上午的调解,七个子女就母亲的赡养、医疗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至此,一起因赡养老人引发的家庭纠纷得以平息,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温情回访】

  为了解张老太太的近况,了解调解履行效果,婚姻家事团队法官与调解员一同去往大儿子家中看望张老太太。老太太说,她在儿子家中得到了很好的照料,六个女儿也时时探望,赡养费也按时给付,不停地感谢着法官和调解员。实地探访了解到老太太饮食起居都有照顾,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法官和调解员也终于放下了心。

  文水法院婚姻家事团队针对此类案件,通常采用换位思考、讲法说理等调解方法,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注重从心从情出发修复亲情裂痕,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解决急难愁盼之忧,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努力营造关爱和谐的家庭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来源:文水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