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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县法院:吕梁执行法官巧借“共享单车”智擒两千公里外“老赖”
  发布时间:2023-07-26 21:14:11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刘某某、梁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穷尽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线下查找二人的财产、线上网络查控、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各种措施仍无实质进展,案件陷入僵局。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近日,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岚县人民法院成功找到三年未露面的被执行人刘某某。告知相关法律责任后,刘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

  考虑到刘某某、梁某系夫妻关系,查看了刘某某手机APP,发现其美团骑行记录显示经常到达终点位置在珠海市香洲区某处,执行干警本着不放过任何一条线索的原则,当即前往珠海,在当地派出所配合下,成功查找到隐匿多年的梁某。

  当今社会,数据已成为信息化时代的主要生产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正在建设的智慧城市、智慧社会重塑着社会生产、生活的结构面貌,给人类生活、工作方式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为法院拓展工作方法,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等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此正告“老赖”,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你必将无处遁形!

  【法官提醒】

  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及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及财产状况;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实现的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的义务及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后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如故意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将予以罚款、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岚县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