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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石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发布时间:2023-07-26 21:14:11 打印 字号: | |

  曾因年少时期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内又因殴打他人及抢夺,被离石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17年,离石区一男子高某分别与李某某、张某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暴力、威胁的手段当场强行索取被害未成年人手机等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案发时,高某、张某某未满18周岁且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司法局调查评估同意对高某、张某某适用社区矫正。高某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于2018年2月计算缓刑考验期并交付执行社区矫正。

  交付执行后,在缓刑考验期内,高某未按规定时间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且因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抢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其缓刑。

  【裁判结果】

  离石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高某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交付执行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受到执行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应当撤销缓刑。

  根据《刑法》《社区矫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高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离石区人民依法裁定撤销其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高某的案件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起到了良好的宣传和震慑作用,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力度,同时,积极开展法治教育活动,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极力维护好高墙外罪犯的改造秩序,帮助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顺利适应和回归社会。

  【法官说法】

  缓刑,本是法律给予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够遵纪守法,原判刑罚则不再执行。但仍有人不思悔改,不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一错再错。

  缓刑是没有“围墙”的刑罚,所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切不可违反相关规定,否则便会流下真正的“铁窗泪”。高某正是因为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缓刑机会,对法律无敬畏之心,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操旧业”,终将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亲手将自己送进冰冷的牢狱之中。


 
来源:离石法院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