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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法院: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罚款!
  发布时间:2023-08-18 21:16:11 打印 字号: |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然而还是有人心存侥幸,通过其他手段规避限制高消费令。

  近日,汾阳市人民法院在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飞机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对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出行的被执行人张某予以训诫,并罚款2000元,开出了今年第一张违反限高令“罚单”。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汾阳法院判决后,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160万元还款义务。2016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约谈张某未果,遂对被执行人张某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限令张某不得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等交通工具。

  经查,被执行人张某被限制高消费后,深感出行不便,便抱着侥幸心理违反限制消费令,利用非正常渠道购买机票,于2023年1月28日乘坐飞机由昆明返回太原。

  汾阳法院掌握张某购票信息后,依法传唤其到庭,当张某来到法院时,执行法官向张某出示了其违反限高令乘坐飞机的记录,经过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张某羞愧地低下了头,对自己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深感后悔,表示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严重性。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结合张某的行为及态度,法院决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当场缴纳了罚款。

  张某表示,今后不会再心存侥幸,并愿意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同时就其违反限高令的行为签下了具结悔过书,写到“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缴纳罚款,保证以后绝不违反限高令......”

  全市法院将持续开展打击被执行人违反限高令乘机专项整治行动,严惩失信行为,对违反规定未报告人员,严肃追查,绝不姑息。同时,也告诫涉案被执行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尊重法律,积极主动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做诚信重信守诺的积极践行者。

  什么是限制高消费措施?

  限制高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一种间接执行的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或者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人民法院可以签署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颁布限制高消费令的目的,是防止财产减损,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范畴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解除条件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4.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来源:汾阳法院 研究室综合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