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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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生态保护绿色通道,守护美丽吕梁碧水蓝天
  发布时间:2023-08-18 21:26:11 打印 字号: | |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公益诉讼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组成部分,依法审理公益诉讼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

  2023年8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布,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该规定及解释,并在8月15日首个生态日当天受理了一起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山西一煤业公司自2009年11月25日起在吕梁某村正式开采煤矿,但截至目前该公司对矿山125.57公顷损毁土地未按照其审批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进行复垦,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履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线索后,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快速立案、精准办理、高效流转,市中院开启绿色通道,“审查-扫描-登记-立案-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一气呵成,“当日立案-当日分案-当日移交”紧锣密鼓,立案耗时大幅压缩。

  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接收案件后,立即向被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为高效审理打下基础。

  近年来,吕梁法院始终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努力办理好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以案件审判“小切口”,释放法治教育“大文章”,展现生态保护“大作为”。

  在全国首个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之际,吕梁法院快立快移快审公益诉讼案件,以实际行动践行“两山”理念、护航绿色发展,彰显建设美丽幸福吕梁的法院担当。

  【普法时刻】

  公益诉讼是指对法定领域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

  (一)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二)行政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环资庭 刘雅婷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