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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1 20:41:15 打印 字号: |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晋11破3号

本院根据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1日指定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山西三发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12月21日前,向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公地点: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丽景街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丽景街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033000;联系人:郝章彰,联系电话:18734853301;联系人:冯娇,联系电话:13643580719)。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债权人印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报到与提交身份、权限证明材料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至上午9时00分,地点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门口。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身份、权限证明材料的,本院不予准许参加山西隆华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