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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11民初48号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3 17:36:13 打印 字号: |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晋11民初52号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因与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孝义市热力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侵害,消除所有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2.判令被告支付一期项目3×116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向大气违法排放的全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该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3.判令被告支付一期项目3×116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危险并稳定达标排放之期间向大气超标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该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4.判令被告支付二期项目 3×150t/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自投产运行之日起至获取排污许可证之日前向大气违法排放的全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该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5.判令被告支付二期项目3×150t/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自获取排污许可证之日起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危险并稳定达标排放之期间向大气超标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所产生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具体数额以专家意见或鉴定结论为准。该费用用于大气环境保护;6.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7.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诉讼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差旅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9.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掌握的证据显示,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一期项目3×116MW循环流化床热水锅炉自2010年11月15日投产之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期间,在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违法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期项目3×150t/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持续违法向外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被告无证排污行为严重违反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染物。禁止无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之规定。根据《山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被告在未取得合法行政审批手续即排污许可证之前不能向外环境排放任何污染物质,即0排放,只要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均系违法排放行为。2017年12月7日,孝义市环境保护局针对被告未领取排污许可证、超标排放、物料未苫盖的违法行为做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3月23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就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二期一台150吨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 3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月7日至 2020年5月11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针对被告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煤棚未完全封闭、原煤部分未苫盖、一期3台热水锅炉配套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二期一台150吨循环流化床蒸汽锅炉未领取排污许可证投入使用、未执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先后做出八次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累计122万元。另,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被告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显示,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被告长期向外环境违法排放及超标排放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是一家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已20余年。为了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制止被告超标排污的恶劣行为,消除污染大气环境的危险,并使被告依法承担大气环境治理费用,原告依照《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调解协议内容

1.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系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的分公司,原、被告均确认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现已停产并已停止对大气环境的排污行为,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对其2023年之前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承担150 000元(壹拾伍万元)的大气环境治理费用,该费用由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对其侵害环境的行为表示歉意;

3.被告孝义市热力公司城东热源厂承担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因此案支出的代理费等合理开支100 000元(壹拾万元),自调解协议签订起10日内履行至原告账户;

4.原、被告因此案再无其他纠纷,均不得再向对方提出其他请求。

本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如公告期届满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联系人:李智玲

联系电话:0358-8425098

联系地址: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