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也会被强制执行。
近日柳林县人民法院“三晋执行利剑”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百日攻坚集中拘传、拘留行动中,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担保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
关于申请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杜某借款合同一案,杜某向某银行借款,张某系此次借款担保人(在杜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张某承担偿还责任),借款到期后,杜某未按时返还,申请人将杜某诉至法院,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经过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杜某杳无音讯,随后该院执行局对担保人张某依法进行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干警将张某拘传到县法院进行谈话,并告知其被执行人如履行不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对担保人张某进行采取强制拘留措施。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的释法析理,张某主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并承诺将配合执行干警寻找杜某下落,将其余款项执行到位。
【法官提示】
生活中如要发生借款担保事项时,担保人一定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诚信及还款能力,理性选择并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切不可碍于亲戚、朋友关系情面,不计后果,盲目担保,否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