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晋11破4号
本院根据交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于2024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2月17日指定山西晋实律师事务所为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5年2月21日前,向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公地点:山西晋实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山西省汾阳市南熏路四季花城D区6-06;邮政编码:032200;联系人:张忠江,联系电话:15035822351;联系人:宋薇,联系电话:18834174182〕。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章);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及其代理人报到与提交身份、权限证明材料的时间为2025年3月3日上午8时30分至上午9时30分,地点为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门口。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身份、权限证明材料的,本院不予准许参加山西天铸铸造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